保密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涉密載體銷毀,是涉密載體管理的最后一道關口,對于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保密法實施條例、《國家秘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等也就該項工作做了專門規定。不過,仍有個別單位存在“重涉密載體使用,輕涉密載體銷毀”的情況,甚至發生隨意變賣、私自銷毀、違規捐贈等問題,給黨和國家秘密安全帶來嚴重損害。
如何管理待銷毀的涉密載體
涉密載體不能隨意丟棄、捐贈、買賣,必須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廠家統一銷毀。涉密載體銷毀前,要由專人負責管理。待銷毀的涉密載體不得隨意存放,必須存放到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國家秘密載體和其他載體不得混放到文件回收袋中。
涉密載體銷毀的規范流程
確定某涉密載體應當銷毀后,相關承辦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對需銷毀的涉密載體,應認真履行清點、登記手續,報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在送銷前將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專門場所。
(2)送銷涉密載體,應當分類封裝、安全運送。涉密載體必須送交專門的涉密載體銷毀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承銷單位銷毀,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單位銷毀。
此外,機關單位應派人現場監銷。工作完成后,監銷人員和銷毀人員須共同簽名。
考慮到實際工作中,一些機關單位因工作需要,掌握了少量密級較高、需立即銷毀的涉密載體。這種情況下,可自行組織銷毀,但必須嚴格履行清點、登記和審批手續,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3)涉密載體銷毀的登記、審批、交接、銷毀等環節的記錄資料應當長期保存備查。

